开放大陆探亲细则
1987年10月16日公布。定于当年11月2日起实施。该细则规定,台胞赴大陆探亲须向台湾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具表格写明探亲对象,无需提出大陆亲人的证明文件保证人,申请签证费用为1000元新台币,经核准后转交台湾“入出境管理局”办理,并发给入出境证。赴大陆探亲每年以一次为限,每次可停留三个月。实施细则还规定:民众赴大陆探亲返台后,须向台湾红十字会领取定式表格,填报在大陆活动的状况,内容包括“在大陆所到之处,拜访的亲友”等。对于台胞到大陆探亲返台所携带的物品,当局将“有所限制”,但将比现行标准有所放宽,其放宽具体规定,将由 “内政”“财政”两部另做研究。对于台胞到大陆探亲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婚姻、死亡、触犯法律法令等,台湾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