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建筑通用设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建筑通用设计 建筑通用设计亦称“标准设计”。指按照建筑标准化原则,对各类工程的构配件、构筑物、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事先编出具有重复使用性质的设计文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全国或地区通用的设计。范围和内容包括: (1) 重复建造的建筑类型及生产能力相同的企业、单独的房屋和构筑物。(2) 不同用途和要求的建筑分别按照统一的建筑模数、建筑标准、设计规范、技术规定等进行设计。(3) 当整个建筑物、构筑物不能定型化时,对其中重复出现的部分 (如房屋的建筑单元、车间的节间) 及主要的结构节点构造等,应在构配件标准化的基础上加以定型化。(4)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柱网、层高及其他构件的参数尺寸的统一化。(5)建筑物所采用的构配件力求统一化,并在基本满足使用要求和修建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具有通用互换性。通用设计一般分为国家、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国家通用设计是对全国工程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设计; 部门通用设计主要是在全国各专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标准设计; 省市自治区通用设计主要是在本地区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标准设计。凡已有国家通用设计的,部门或地区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批准颁发的通用设计是具有技术立法性质的设计文件,应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通用设计的废止,应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公布。在基本建设中采用通用设计,可以节省设计劳动,加快设计图纸供应,减少建筑构配件制作的种类和型号,节约建筑材料,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巩固和推广先进技术。 ☚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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