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实现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民主就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和对外交往,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改变 “文化大革命” 的 “无法” 状况开始到现在的十五大报告中对法制建设的重视,这一过程清楚地体现了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决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明显突出。然而,由于十年文革的破坏和 “左” 的影响,我们的法制建设十分薄弱,很多领域内无法可依。为此,邓小平及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从而拉开了我国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的序幕。1978年12月,邓小平就及时提出: “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在1979年10月邓小平又提出: “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1980年8月,邓小平同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谈到如何避免类似 “文化大革命” 那样的错误时,指出: “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这就从我国过去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中,指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
此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邓小平又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丰富了其依法治国的理论。他在1986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没有法制不行。”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同年9月,他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长竹入义胜时,又提出: “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后来又进一步指出: “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4—245页)这就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制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说明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又强调政治体制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制,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邓小平1992年初在进一步总结我国十多年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的法治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指明了方向。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提出: 在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伟大旗帜指导下,我们要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