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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的税收。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4种。安徽省根据统一税法规定,于1983年10月在省内开征建筑税。1985年起将乡镇、街道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等到省辖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自筹投资,也纳入征税范围。税率原为投资额的10%;1987年7月起改为3级差额税率,视其是否属于计划安排和是否属于生产性建设等情况,分别适用10%、20%或30%的税率。1992年起,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安徽省根据税法规定,自1984年起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次年开始征收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按实发奖金超过规定标准数额分级计征,超过部分适用的税率分别为30%、100%和300%。1987年调低为20%、50%、100%和200%。以企、事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不向职工征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安徽省于1982年7月开征烧油特别税。全省有马鞍山钢铁公司、蚌埠平板玻璃厂等11家纳税户,从量定额征收,由供油单位安庆石油化工总厂在销售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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