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建国大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建国大纲全称“国民政府建国大纲”。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起草并提交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同年4月12日公布。共25条,具体规划了“革命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的方案。主要内容: (1)提出三民主义是立国之本,并对其内容予以诠释。指出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政府当尽力满足全国人民“食衣住行”的四大需要。政府当努力提高人民的政治知识能力,使他们得以行使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等“民权”。“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外敌之侵略,政府当抵御之,并且要及时修改与各国签订的条约,恢复中国的国际平等和国家独立。(2)将“军政”、“训政”、“宪政”确立为建立中华民国的3个时期。指出:军政时期,政府主要任务是:“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并且要宣传三民主义,“开化全国之人心”。训政时期,政府主要在于派经过训练考试合格人员,帮助全国各省的每个县,实现完全自治,“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宪政时期,政府首先要设立“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同时以大纲为依据,并结合训政、宪政时期的经验,由立法院拟订宪法草案,向全国民众宣传。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的统治权即由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复决权。孙中山最后指出“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3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建国之大功告成”。这种宪政分段实施的主张,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宪政观,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此,这个建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未能得到完全贯彻实施。 建国大纲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政治纲领。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共25条。规定国民政府本着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大纲再次阐释了三民主义,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建设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扫除反革命势力,一面宣传革命主义、开化人心,促进国家统一。训政时期政府宗旨在指导人民从事革命建设,以县为自治单位,努力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除旧布新;确立人民权力的基础,然后扩充到省、并为在全国实行宪政作准备。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试行五权之治,制订宪法草案。在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归国民大会行使,国民依宪法举行全国大选,成立民选政府。国民政府于选举完毕后三个月解职,归政于民选政府,建国之大功告成。 建国大纲书名。孙中山著。1924年发表,全文25条。分建国程序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把三民主义、五权制度等内容订在三个时期内分别实施,希望把中国改变为资产阶级共和国。1956年编入《孙中山选集》。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