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制的镇。根据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规定,建制镇的标准如下:(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2) 总人口20 000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的,可以建镇; 总人口在20 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 000,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置镇的建制。建制镇作为征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区,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建制镇 ☚ 县级市 城市行政区 ☛ 建制镇 建制镇具有镇级行政组织编制和行政区划的集镇。建制镇的领导机构属于一级地方政府。中国在1955年,1963年和1984年先后颁发了设立建制镇的标准。集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便升格为建制镇。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中国农村地区独立的建制镇直属县领导,所以又称县属镇。但在近几年,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大批乡政府所在地上升为建制镇,并且实行以镇带乡的管理体制。 ☚ 中心镇 集镇建设 ☛ 00000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