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收已完工程款资金定额企业按已完工程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间隔时间和办理结算手续时间所占用的资金的定额。它决定于建安工作量、结算间隔日数和结算日数。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结算间隔日数是指前后两次结算的间隔时间。由于建安工程是陆续完工、工程价款一般是月末一次结算的,结算前的已完工程必然占用一定的资金。一般可加权平均计算,也可这样计算确定: (30+1)÷2=15.5(日)。 办理结算日数是指从办理结算手续之日起到收到工程款之日为止所需要的日数。它决定于所采用的结算方式和具体的实际情况。 在实现非统一流动资金制度的情况下,一般有一部分工程款采取月初预收,月末结算的方式,这样,由预收备料款抵冲了结算前已完工程所占用的资金,不占用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对应收工程款不应核定资金定额,否则,重复计算了资金来源,会造成资金的积压,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才应核定资金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