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总帐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上交国家用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的资金。征集此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集中财力,保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为加速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征集的对象是,地方财政及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种专项资金,以及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率为当年收入数的15%。国营施工企业应按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除外)当年收入数的15%缴纳。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则应按当年税后利润及规定的征集率缴纳。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及由于违反规定应交纳的罚款,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国营施工企业)或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集体施工企业),贷(增)记本科目;实际交款数,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结算户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增)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