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庄园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庄园制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它随着农民的农奴化和封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成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层经济单位。庄园的大小不一,包括一个至几个村庄。庄园主即领主,是整个庄园中的土地最高所有者和统治者。最初,庄园内的农民对份地自种自收,向领主服劳役地租,以后,演变为对领主更为有利的实物地租。在封建地租以外,农民还要服徭役、缴纳采薪、放牧、磨面、榨油税以至过桥税、行路税等等,又要问教会缴纳什一税(占年收获的十分之一),农民一年劳苦,,所剩不到三分之一。领主在领地的要冲处建立堡垒式的住宅,称为城堡,组织武装力量,以镇压农民的反叛和外敌的入侵。庄园内设立教堂,划定农民居住区,建有磨坊、面包房、油坊、铁工房、仓库等设施。除少量盐、铁需要交换外,一般必需品都可以自给自足,是为保守落后反动的封建制度的经济根源。 庄园制Seigneurial System1627年~1854年在新法兰西推行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源于欧洲封建时期的领主制,佃农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新法兰西,庄园制与欧洲领主制的相似只限于土地的占有形式和收租方面,佃农被称为“居民”,对庄园主不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1627年,新法兰西公司成立,负责管理新法兰西的殖民事务,享有自主分配殖民地土地的特权。公司把土地作为采邑和封地授给最有影响的一批殖民者,他们再把土地租给农民,其目的是推进有计划和有秩序的移民和定居。一块封地就是一个庄园,面积通常为5千米×15千米。他们根据在诺曼底丈量和分割土地的方式,沿圣劳伦斯河再把土地划分成若干长方形的小块出租。这种方式有利于佃农之间的相互联系、利用河道运输和灌溉的便利。租给佃户的土地每块大约3阿庞×30阿庞(1阿庞相当于0.84英亩~1.28英亩),足以维持佃户一家的基本生活。庄园主与佃农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殖民政府负责执行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封给庄园主的土地必须用于生产,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转租给农民耕作。租佃关系一般由经过公证的契约保证。庄园主的权力很大,可以设立法庭,开办磨坊,建立村社。地租形式多样,有年贡、地租、谷物税等。年贡相当于欧洲中世纪时候的什一税,是佃农人身依附的理论标志。地租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农民的谷物必须在庄园主的磨坊加工,庄园主再向他们收取谷物税。庄园主还可以颁发狩猎、打鱼和伐木的许可证。另外,18世纪初期,佃农每年还必须为庄园主无偿劳动一段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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