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立法议会
巴拿马立法机关。实行一院制。共有议员67人,由直接普选和各政党提名产生,任期5年。年满21岁的本国出生的公民,或取得巴拿马国籍后在巴拿马居住15年以上的公民有资格竞选议员。议员候选人由政党提名。每名议员有2名候补议员,在议员缺席时替补。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必要时,总统可召开议会特别会议,专门讨论行政机构提交的问题。议会设议长和两名副议长,议长任期1年。议会的主要职能是: 颁布、修改或废除国家的法律; 颁布工资总法; 批准或否决总统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议; 宣战和授权总统签订和约; 宣布政治犯大赦; 确定或变更全国行政区划; 确定国家货币含金量、重量、价值、形式、种类和名称; 颁布行政机构、自治和半自治机构、国营和合资企业的条例; 根据行政机构的提议,确定国家管理部门的组成和各自的职能。在1984年5月组成的国民议会中,执政的全国民主联盟占45席,反对派民主联盟占22席。1989年5月7日的大选因执政党有舞弊行为,并发生了流血冲突而于5月10日被宣布无效。1989年8月31日,议会被解散。11月9日,国务委员会成立全国民众代表大会 (510名代表) 和立法委员会(41名委员)取代议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