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根据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而制定的。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工伤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伤亡。50年代所制定的这项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近年来进行了改革的试点。其基本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按照评残标准,确定伤残程度,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制度;二是工伤保险统筹项目,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一次性遗属补助金、工伤职工护理费、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三是调整待遇结构,适当提高待遇水平;四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结合企业的风险类别、风险程度和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新机制,统筹费率各地规定各异,一般为工资总额的1%; 五是工伤保险基金由各地劳动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