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1956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共21条。主要内容有: 企业对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必须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劳动部门对企业进行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实行监督检查。企业对于职工伤亡事故,如果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除责成补报外,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该受刑事处分。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我国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劳动立法。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施行。共二十一条。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的伤亡事故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它规定了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报告用表、报告时间等。如: 发生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 (经医生诊断负伤人员成为残废的事故) 或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的人应该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该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该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残废、负伤,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 用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该立即用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快速办法转报上级。同时,应该由企业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同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 (必要时组织调查委员会)从速进行调查;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负责人的处分意见,并按照本规程要求,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上报。这个规程还规定:企业对于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除责成补报外,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该受刑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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