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业信贷优惠制度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业信贷优惠制度章程 工业信贷优惠制度章程1988年4月18日由护督贾伯禄签署颁行,澳葡政府第78/88/M号法令公布。该法令全文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条为实施范围。1987年12月21 日第71/87/M号法令设立的优惠利息制度,将只适用于获准在澳门营业的信用机构于该法令生效后所给予的以澳门币为本位的信贷; 关于为兴建工业场所而给予的信贷方面,只适用于未获签发工务运输司的工程准照,或递交申请优惠之日起计上述工程准照已签发不超过6个月之情况。第2条活动的开始,信贷优惠之受益人,应依照下列所指期限开始有关工业活动。第一,作为购置工业场所的贷款,须于优惠批给之批示之日起计,或由工务运输司日后签发使用准照之日计,最高期限为6个月; 第二,作为兴建工业场所之贷款,须在工务运输司签发使用准照之日计,最高限期为6个月。第3条工业场所之转让,按照12月21日第71/87/M号法令,第13条信用优惠或保证之有效期内,将按照该法令购买或兴建的工业场所,无论作局部或全部转让时,除停止仍未给予受益人的优惠外,还对已给付的有关银行保证的利息、优惠将进行追收; 但如果确系原受益人,其在银行贷款合约内的名分已转让给买方时,取经济司意见后,并经澳督以特别批示核准之情况下,有关利息优惠无论对原受益人或对工业场所之新买方,均可获得维持。第4条经营之转让,如果在该法令所指之期内,将有关工业场所之经营作全部或局部转让,将按照上条1款之规定办理; 倘工业之经营并无违背给予优惠之目的时,可按照第3条第2款首部分所指的条件,此项优惠得以保留; 不论对于原受益人或对工业场所的承认人,而银行贷款合约内原受益人之名分已转给承认人,同时亦会停止进行追收有关的银行担保; 倘发生上款所指的情况,但承认人于第3条1款所指的期内,并在其承让之工业场所内进行之活动与申请优惠所预定的活动不同时,将受下条之规定管制。第5条为不同工业活动之进行。在第3条第1款所指之期限内经营与优惠申请所定工业活动不同的,将会产生该条文所预定之效果,但经听取经济司意见及通过总督批示后,该经营获得批准则除外。在上款所指情况下,如果新的活动有同样的优惠水平,有关优惠水平可维持。但当优惠水平较高或较低时,优惠给予将按照有关级别,分别作相应的提高或减低; 倘新的活动构成经营的一部分,将由总督批示决定何者为主要活动。第6条利率的更改,澳门发行机构对适用于优惠制度合约上的最高利率,倘有任何更改时,将通知经济司。第7条纺织及制衣业,为优惠制度效力,只限于列入经济活动分类制度(CAF) 第3213及3270组的活动,且被视为包含在纺织及制衣业范围内。第8条为兴建工业场所贷款,对兴建工业场所信贷之批给,得依照工程分期施工计划办理,连同受固定期限管制之工程计划,并与所给予之信贷总额之部分相配合,关于所动用每一部分之独立性分期还款的存在可被接纳; 对有关计划须不超过24个月内完成,并须在经济司通知关系人其优惠申请已获批准之日起计不超过6个月内开工。如工程计划不遵守一款所指分期施工计划之期限,仍未给予受益人之优惠将会被终止,并且不妨碍对已给付的银行担保优惠进行追收。第9条申请案卷,申请优惠的给予,系通过填写附于本训令内适用于购买或兴建之认可资格表,并递交表上所指明之文件。申请表格可向经济司及信贷机构索取。第10条申请之分级制度,第11条为利率的核对,第12条为借款过期摊还,第13条为担保。为了确保来自本优惠利率制度之义务的履行,有关受益人应在批准优惠之后之10天内,以财政司名义向澳门发行机构报交一份银行担保书,担保书之金额应相等于所收取的优惠利率。第14条为报告的责任。 ☚ 药物业管理章程 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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