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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山东省胶东区行署各级军法会审委员会组织及审理暂行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山东省胶东区行署各级军法会审委员会组织及审理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胶东抗日根据地司法文件,胶东军政民联席会议议决,共20条。主要内容为:为适应敌后战争环境,提高抗战纪律,密切军政民团结,调整军政民关系,县至主任公署各组织军法会审委员会,处理当地发生的军法案件,即军人、军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民人犯罪妨碍军纪、涉及部队利益和名誉的案件。该委员会由县以上行政首长、司法机关首长、营以上军事首长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由同级行政或司法机关首长任主审委员,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如有不服,得于七日内向原审机关上诉,但对主任公署级判决不得上诉。初审判决除主署级外,逾期不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原审机关应于五日内呈送上级军法会审委员会复判,复判核准,始得执行,但死刑判决须经胶东最高军政机关核准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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