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山东省胶东区行署各级军法会审委员会组织及审理暂行条例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山东省胶东区行署各级军法会审委员会组织及审理暂行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山东胶东抗日根据地司法文件,胶东军政民联席会议议决,共20条。主要内容为:为适应敌后战争环境,提高抗战纪律,密切军政民团结,调整军政民关系,县至主任公署各组织军法会审委员会,处理当地发生的军法案件,即军人、军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民人犯罪妨碍军纪、涉及部队利益和名誉的案件。该委员会由县以上行政首长、司法机关首长、营以上军事首长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由同级行政或司法机关首长任主审委员,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如有不服,得于七日内向原审机关上诉,但对主任公署级判决不得上诉。初审判决除主署级外,逾期不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原审机关应于五日内呈送上级军法会审委员会复判,复判核准,始得执行,但死刑判决须经胶东最高军政机关核准才能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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