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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共十三条。章程规定:为救济老幼残弱贫民,设立慈善公所。公所设董事7人,并由董事中选出所长1人。公所设邮老院、慈善院、妇女救济所。各院、所各设主任一人,由所长选任,但须取得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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