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有线广播线路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1958年1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十条。是为加强农村有线广播线路和喇叭的维护管理,保证群众人身安全和电话、广播的正常传输,发挥有线广播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宣传教育作用制定的。规定凡设有线广播的地方均应重视管理维护,经常向群众宣传爱护、使用广播线路的技术知识,选一至数人为联络员,负责:(1)管理维护村、社广播线路;(2)指导群众安装、使用、管理维护广播线路和喇叭;(3)组织群众收听广播节目,反映群众对广播的意见要求。对有下列行为者,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1)偷窃、损毁广播线路设备或广播喇叭的;(2)在电话线、广播线上私挂喇叭、耳机或使其接地,影响正常传输的;(3)安装的线路设备或广播喇叭不合规格,防害他人收听或防害交通安全,经告知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