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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屯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屯田

屯田

自汉代以来,政府利用军队垦种土地,征取收成以为军饷,称为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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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永?—?

字耆卿,原名三变,字景庄,以排行第七,亦称柳七。崇安(今福建崇安县)人。北宋词人。“婉约派”代表词人。与周邦彦并称“周柳”。少流连曲坊,放荡不羁,累试不中,以“奉旨填词柳三变”自嘲。仁宗景祐元年始中进士,历睦州团练使推官、定海晓峰场盐官、屯田员外郎等职,世称“柳屯田”。仕途失意,晚年穷困潦倒。有词集《乐章集》九卷。
索引:柳永、三变,耆卿、景庄,柳七,屯田。

屯田

 国家利用军队或平民垦种土地的一种方式。秦汉时代,将内地的贫民迁徙到边远地区垦殖,这种民屯具有移民实边的性质。汉武帝以后,建立军屯制度,组织边防将士在驻防地区耕殖,目的是为了省去转运的耗费。三国时的曹操始将屯田作为富国强兵的主要方式。当时的形势是,人口流亡,土地荒芜,粮食奇缺,正常的征课渠道已不能满足需要,曹操采纳谋士枣祗、韩浩的建议,颁布 《置屯田令》,先在许都地区试行,然后在各地推广。数年之后,便彻底解决了粮食问题。曹操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是由官府招募流亡百姓,将其按照一定的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并在屯田官吏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耕种的方式。民屯产品的分配方法,最初实行定额包干,后来改用分成制,具体比例是: 凡是用官牛耕种的,产品官六民四,用私牛耕种的,官民对分。军屯就是军垦,由军队进行,一般以营为单位组织屯田,其产品全部用作军需。民屯和军屯,所垦田地,都是国有土地,这实际上就是国家经营土地生产的一种方式。吴国和蜀国也依样画葫芦,分别在自己的属地内招募流民或组织军队屯田。后来的王朝,也大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影响远不及曹魏罢了。直到现代,还采用过类似古代屯田的生产方式,这就是军垦农场和知青农场。
屯田

屯田

官署名。属工部。宋初设判屯田事一员。无职掌。元丰改制,始设郎中、员外郎主持部门事,并掌管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之政令,及其租入、种植、兴修等事务。

☚ 工部   虞部 ☛

屯田

官署名。唐代尚书省二十四司之一,属工部。掌全国屯田及官吏职田、公廨田等。

屯田

屯田

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而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曹操曾广行屯田,充实了曹魏的力量,为晋统一全国打下物质基础。各代屯田数额和收入缺乏详细记录,以明屯田范围为最广。明末屯田废弛。例第七十八回西门庆道: “通共约有多少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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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túntián

汉代以后历代政府利用军队或招募农民垦荒种地。
★屯扎 屯子 屯垦

屯田

(一) 旧时利用戍卒或农民、商人垦殖荒地。汉代以后政府袭用此法以取得军饷税粮。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分。《汉书·西域传下·渠犁》:“自武帝初通西域,置校尉,屯田渠犁。” 《三国志·魏书·武帝本纪》:“是岁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 (二) 旧时专司屯田的机构和官员,宋高承 《事物纪原· 屯田》:“汉昭帝始置屯田,而成帝置尚书郎一人,主户口垦田,此盖尚书屯田之始也。”

耕种

耕种

耰 畋 田(田种) 农(农种) 耘耕 耕耨 耕艺 耕植 耕殖 艺植 敷菑 播耕 垦岱 芸耨 耒耜
耕种与收获:耕敛
耕种与渔业:耕渔
耕种土地:农耕 农亩 田农
 农稼,农耕:农圃
 农耕与蚕桑:农桑 农蚕
 耕种该休耕的土地:陈耕
耕种田地:耕(耕畲;耕畴) 种田 种地作田
 种田与养蚕:耕桑
 种田与治学:耕学
 种田与收获:耕获 耕穑
 耕种旱地:陆作
租种土地:佃(佃田;借佃;种佃) 僦田揽田 贳廛 租地
政府利用士兵在驻扎的地区种地:屯田 耕屯 军屯 营田 留田 留屯
 戍边屯田:边屯
开始耕种:开耕 开犁 开锄
按季节耕种,不误农时:望杏瞻蒲 望杏瞻榆
趁雨时耕耘:雨耕
努力耕种:劝耕
致力耕种:力田
细致地耕种:精耕细作
(耕耘种植:耕种)

另见:耕作 耕地 种植

☚ 种植   播种 ☛

屯田reclaimed land

中国古代历代政府组织军民垦耕国有土地(包括荒地)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别。唐宋时,民屯称营田。军屯谓之屯田。
起源和发展 屯田兴起于汉魏,开始是边防屯田。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率兵击败匈奴后,在黄河以南鄂尔多斯地区驻兵五六万,进行垦种。以后,又在甘肃西北部置屯田卒60万人。东汉建武五年(29),马援屯田三辅地区,是为内地屯田之始。建安元年(196),曹操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后推广于曹魏全境。三国时期,军屯亦很发达。隋唐时期,屯田有很大发展。东起辽东、西至陇右、西南及松州的几千里边界地区,及长安附近、淮南、浙江等地所在皆有,规模超过前代。《新唐书》记载: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992。据估计唐代屯田有5万顷左右。宋代的屯田,与唐代比较,处于衰落时期。虽然宋代不乏营田、屯田事例,但总的来说,屯田数量不大,至天禧末(1021),诸州屯田共4200余顷。元代,屯田复盛。各省普设屯田,计有屯田面积不下20余万顷。明代达到极盛,“东自辽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除军屯和民屯外,还有商屯,即“开中”。商屯只是民屯的特殊形式,政府鼓励商人在边疆募民垦种,以所收粮食实边,以换取盐引。据嘉靖四十一年(1562)记载:屯田数额达64万余顷。到清代,屯田又走向衰落。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屯军。只有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所在有若干屯田。
经营管理 汉代的屯田,由戊己校尉负责;曹魏由典农中郎将负责;唐代由行政机关之司农寺负责;五代由屯使负责;元代,汉军屯田由万户所负责,民屯由万户府负责;明代,洪武年间由都司总经理其事,永乐二年又以五军都督府总理天下屯政;清代则由卫所管辖。屯田劳动开始是军役的转化形式,是一种强制性劳役。服兵役的士兵或服役的民夫,由政府提供耕牛、农具、种子,进行集体耕作,收获物全部归官府。在这种形式下,屯田劳动者并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以后在地主经济的影响下,普遍采用了租佃制方式经营,但强制劳役仍不同程度保存着。实行分成租制的,一般以民屯为主。曹魏屯田情况是:官出耕牛的,收获谷物六份归官,四份归民;农民自己出耕牛的,则二五分成。西晋时,屯田地租增加到七三分成或八二分成。后世,屯田多为二五分成或四六分成。收取实物定额租的多为军屯。西汉在西北的军屯,额定每亩缴租4斛,每人耕20亩,合8石。明代屯军每人种田50亩,征正粮12石,余粮12石,后余粮减为6石。清代嘉庆年间,伊犁屯军每人每年交粮13石。
在屯田制度下,由于屯田士兵和屯田农民要受到屯田机构严格管理和监督,因此屯田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和所受超经济强制要比民田租佃强得多。沉重的压迫和剥削,致使屯民大量逃亡。
按规定,屯田不能出卖。但在政府财政困难时,也有出卖屯田现象。如北宋和南宋都存在这种情况。同时,由于屯田客和屯军的不断逃亡和反抗,屯田也不断向民田转化,屯田士兵和农民则不断向国家编户转化。
历史作用 历代屯田的作用是很显著的。首先,是扩大耕地面积;其次,是加速对荒地和边疆地区的开发,促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第三,保证军队的给养,减轻人民对军费的负担;第四,使一部分少地或无地农民重新获得土地。总之,屯田制的发展对军力的加强,国防的巩固,人民生活的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定都发挥过积极作用。

屯田

元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军民混合屯田,分别隶属于枢密院各卫、大司农司、宣徽院以及地方各行省。屯田土地主要是官田,尤以荒田旷土为多,耕牛、农具、种子大部分由官府提供。屯田户向官府交租。

屯田wasteland reclamation mainly by garrison troops

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利用士兵、免刑罪人或招募农民垦荒种粮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亦指在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下耕种的土地。称为军屯、民屯或商屯。始于汉文帝十一年(前169)。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宣帝时赵充国在边郡屯田,都使用驻军,为军屯。建安元年(196)曹操始在许下屯田,后推广到各州郡,由典农官募民耕种,为民屯。唐以后各代屯田,又称营田,军屯和民屯都有。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卫所屯田则指军屯。明代令盐商在边郡募民开垦耕种,以所得粮草,换取政府给予商人运销食盐专利权的凭证盐引,为商屯。清初承明制,屯田规模庞大,后因裁撤卫所,仅在漕运各地、甘肃安西一带、新疆天山南北麓以及湖广、云贵等地,保持一定数量的屯田。屯田是在官田上由政府提供全部或部分生产资料,强制士兵或贫苦农民从事耕作,榨取他们的劳动成果。但由于实行统一管理,便于集中人力、物力兴修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能用较先进的耕作方法,产量往往较高,在客观上对发展农业生产,开发边疆,保卫边防,加强各兄弟民族的文化经济交流,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屯田

中国封建社会为解决军队给养或税粮所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分军屯、民屯和商屯。自西汉始。汉武帝击败匈奴后,先在东起朔方(今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北)西至令居(今甘肃永登县)地区,后又在西域设田官,督戍卒耕田,时称军屯。三国时蜀、吴、魏亦行屯田制,以解决财政给养。三国魏时,招募无地或无畜农民,在各级典农官统率下耕种官田,时称民屯。租税按六四(用官牛,官六民四)或五五(用私牛,官民对分)分谷。唐时,在河南、关内、河北、河东、河西、陇右、剑南等道屯田。边疆或军镇附近均为军屯,每五十顷为一屯。内地多半为民屯,每二十至三十顷为一屯。宋时, 屯田亦称营田。元时,蒙古统治者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明时,各地戍卒,由政府给耕地、耕牛、粮种,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同时实行移民政策,尤其在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地区行民屯。亦行商屯,准许商人(主要是盐商)雇人在边地屯垦,属民屯性质。清初满族统治者也实行屯田,规定每一牛录出男丁十人、牛四条,在空旷地方垦种,以增收获,储于粮库。官给耕牛粮种。漕运的地方仍隶卫所,余皆归并州县为民屯。屯田组织性强,耕地面积较大,寓兵于农,亦兵亦农,减轻国家负担,增加税收。

屯田

屯田

明李梦阳的两首五言古诗。诗写边地人民的痛苦生活,这里录其一: “叶落归故根,孤云有时还。凶年闾里尽,谁门今幸全? 全者自何归,皮肤半不完; 百租丛其身,欲诉谁见怜? 吾家十八军,独我犹从战。昨当战交河,左髀贯双箭。本不识犁锄,况复千亩租。三诉吏不语,锁颈投囹圄。”十八,十分之八。交河,古县名,在今新疆吐鲁番西北约5公里处交河城故址,此处泛指遥远的边疆。诗写战乱之年老百姓的困苦生活,其中既有对从军者的深切同情,又有对官吏的愤怒谴责。

☚ 侠客行   华林寺 ☛
屯田

屯田

明李梦阳的两首五言古诗。诗写边地人民的痛苦生活,这里录其一: “叶落归故根,孤云有时还。凶年闾里尽,谁门今幸全? 全者自何归,皮肤半不完; 百租丛其身,欲诉谁见怜? 吾家十八军,独我犹从战。昨当战交河,左髀贯双箭。本不识犁锄,况复千亩租。三诉吏不语,锁颈投囹圄。”十八,十分之八。交河,古县名,在今新疆吐鲁番西北约5公里处交河城故址,此处泛指遥远的边疆。诗写战乱之年老百姓的困苦生活,其中既有对从军者的深切同情,又有对官吏的愤怒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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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屯田

屯兵种田。《元史·兵志三》: “屯田:古者寓兵于农,汉、魏而下,始置屯田为守边之计。有国者善用其法,则亦养兵息民之要道也。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

☚ 团练使司   屯卫 ☛
屯田

屯田

由政府划定国有荒地组织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措施。从西汉到明清历朝政府都推行过屯田政策。屯田分为军兵、民屯、商屯三种形式。军屯是最先出现的屯田形式。

☚ 度田   军屯 ☛

屯田

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军士和农民垦种的荒芜田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3种。汉武帝时在西域屯垦,宣帝时赵充国在西北屯垦,都使用驻军,为军屯。献帝时曹操在许下屯田,募民耕种,得谷百万斛,乃推广到各州郡,是为民屯。三国时,蜀吴亦兴屯田,置农官。隋唐行府兵制,设屯卫。军屯多称屯田,民屯多称营田。宋承唐制。元以后仍有营田名称,一般通称屯田。明除军屯外,还有民屯和商屯。民屯采用移民宽乡、召募屯户或以罪徒耕作的方式。商屯则指盐商在边郡募民垦种,以所得粮草换取盐引的办法。明末屯政废弛。清初承明制,后因卫所屯军逐渐淘汰,乃令卫所屯田除漕运地方仍隶卫所外,其余改隶州县,为民屯。屯田基本上已成民田。光绪年间漕米改由海外供运,漕运地方卫所屯田即被裁撤,原征屯饷改为丁粮,屯田遂废。

屯田

古代军队后勤保障的一种形式。古代用兵征讨,凡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卫,以资军饷。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军民混合屯田,分别隶属于枢密院各卫、大司农司、宣徽院以及地方各行省。屯田土地主要是官田,尤以荒田旷土为多,耕牛、农具、种子大部分由官府提供。屯田户向官府交租。

屯田

屯田

我国历代政府都推行屯田制度,唐宋时期在壮族地区屯田数目不多,元明以后屯田数量逐渐扩大,尤其是明清,屯田取得很大成就。屯田地区有条件实行新的耕作技术,建设大型水利工程,使荒地得到开发,对农业经济恢复、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屯田形式有军屯、民屯、商屯三种、这三种方式壮族地区都在不同时期推行过,其中以军屯与民屯为主。

☚ 里甲制度   军屯 ☛
屯田

屯田

汉代兴起的一种土地耕作制度。开始仅实行于边防地区,由军队士兵耕地屯田。曹魏时将此法推广于中原地区。南北朝时,北周也曾于关中屯田。司农少卿薛善曾领同州夏阳县(今陕西韩城县南)二十屯监(见《周书·薛善传》)。

☚ 限田   均田制 ☛
屯田

屯田

又称“屯政”、“屯防”。清王朝对苗民实行的经济政策。清王朝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放弃了明朝实施的 “以苗治苗” 的政策,于清嘉庆年间实行“屯田”政策。以屯田养兵,建防守碉卡。至嘉庆十年,共建哨卡关门1100余座,招募屯兵7000人,田土归公,对种田者采取“均七留三” 的办法,即每户的田只许留下三成归己,七成均出为官府田,称为屯田,租佃给苗民,所收租赋交官府。其方法是按田产的多寡进行均田,凡田产多的大户均水田20亩,中等户均2~8亩不等,田少或无田的户免均。这种方法客观上对占有大量田地的地主不利,使当时土地迅速集中的封建地主经济受到抑制。同时,屯田制也改变了原来的剥削关系,由受封建地主的剥削变为受官府的剥削。当时屯田的租赋远远超过了佃户的实际能力,使苗族地区更加贫困,经济发展缓慢,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趋尖锐。

☚ 边墙   榔款 ☛
屯田

屯田

西汉至明清历代政府,或为取得军队粮食供给、国家税粮,或为安置流民,恢复农业经济,用一定组织形式,利用士兵、农民劳力垦种属于国家的荒地和无主土地。屯田形式有军屯、民屯、商屯三种。军屯由战士垦种,多在边境和作战地区附近,始于汉武帝在西域屯田。民屯为政府召募农民至边境或内地屯田区,由政府贷给种子、耕牛、农具,设田官管理,一般采取与政府分租办法,始于曹魏。商屯明朝始有,由商人出资召募农民在边境或军事区域屯种,将粮草运至军队所在地,领取盐引进行商业活动。由于屯田可大规模组织垦种,实行新的耕作技术,建设大型水利工程,使荒地得到大量开发,单位面积产量提高,不但能提供军粮,对农业经济的恢复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西汉昭帝始元二年(前85 )调发赴朔方习射战士,由故吏率领至张掖屯田,是为屯田之始。宣帝神爵元年,后将军赵充国率兵出击先零羌,罢骑兵屯田,并有驰刑应募者、淮阳汝南步兵、私从吏进行屯田,大获军食,第二年打败了先零羌,也是军屯。三国时期魏、蜀、吴均实行屯田。曹魏在郡国各地实行民屯,同时在淮河南北实行军屯。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军屯。唐以后屯田又称“营田”,有军屯和民屯。唐开元前军屯达1147屯,民屯采取官庄形式,叫营田官庄,已采用租佃制。两宋军屯一般实行租田制,也有实行助田法(如陕西弓箭手屯田);民屯与唐五代相同。辽有军屯,积谷以给军饷。金置有屯田军,屯田军的土地称为“牛头税地”或“牛具税地”。元军屯规模扩大,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亦有民屯。明朝屯田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既有卫所军屯,又有商屯。明官田中,军屯田约占十分之七。清朝除漕运屯田仍隶卫所外,其余卫所屯田改隶州郡,变为民屯。光绪二十八年( 1902 )以后,屯田制渐废。参见“曹魏屯田”、“蜀汉屯田”、“吴国屯田”、“西晋屯田”、“东晋屯田”、“宋代屯田”、“清代屯田”。

☚ 民赋田   没官田 ☛
屯田

屯田

中国历史上,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政府利用士兵、免刑罪人或招募农民开荒、种地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也指在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下耕种的土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汉文帝十一年(公元前169年)募民垦耕北方边郡,为民屯的开端; 武帝元狩四年 (公元前119年)集官兵五、六万人,垦耕朔方(今内蒙河套地区) 以西至令居(今甘肃永登县)一带,为官屯的开始; 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利用免刑罪人在渠犁和交河城(今新疆吐鲁番县西) 等地屯垦。到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年) 垦耕三辅地区 (今陕西西安周围) ,开内地屯田之例。当时屯田农民有典部农民、屯田客、田兵和田卒等名称,实际是终身服兵役、半兵半农的特殊农民。屯田农户如由官方提供农具、牲畜和种子,收获官民六、四分成; 如自有牲畜、农具等,则官民五、五分成。后来历代,直到清朝均有屯田。北魏宣武帝派范绍为营田大使,在西道六州屯田,因此,屯田又称营田。隋唐行府兵制,设屯卫,所以军屯多称屯田,民屯则多称营田。宋元时也实行屯田,但规模不及以前。明代屯田规模最大,除广泛实行军屯、民屯外,在洪武年间令盐商在边区招募农民垦耕,以所得粮草换取盐引,名为商屯。后来逐渐废止,盐法改为纳银领引。清初承明制,屯田规模也相当庞大,后因裁撤卫所,仅在一些边远地区保持一定数量的屯田。屯田的剥削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实物分成地租和定额实物地租三种。由于实行统一管理,易于集中人力、物力兴修较大规模的水利排灌工程和采用较为先进的生产耕作技术,因而屯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有其积极意义。同时,对于开发边疆、保卫边防以及加强各兄弟民族间的文化经济交流,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 圩田   租佃制度 ☛
屯田

屯田

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的一种农业集体耕作制度。屯田组织性强,耕地面积大,应用先进耕作方法,劳动生产率较高,财政收入率也较高。汉文帝时,“ (晁错言) 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上从其言,募民徙塞下”(《汉书·爰盎晁错传》)。这是边疆屯田的开始。武帝元狩四年 (公元前119年),卫青、霍去病大破匈奴,在西域屯田,“吏卒五六万人”,设置屯田校尉进行管理。东汉建武四年 (28年) 冬,“ (马) 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 《 后汉书 · 马援传》)。这是内地屯田的开始。建安元年 (196年) 曹操始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推广到各州郡,充实了曹魏的力量,为晋统一全国打下物质基础。由典农官所募之农民称屯田客,规定官给牛、种者,收获官得六分,民得四分; 自有耕牛者,官民对分,又称半分制。唐代以后,宋代屯田亦称营田。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明代屯田范围为最广,达89.3万顷。明代行开中法,盐商在边郡募民开垦耕种,以所得粮草换取盐引,为商屯。至弘治五年 (1492年)改为纳银颁引办法,商屯废止。明清卫所屯田指军屯,清代除有漕运地方屯田 (授军户屯田1分—50亩,让其专做运送漕粮的徭役) 仍隶卫所处,其余卫所屯田改隶州县,为民屯。鸦片战争以后,屯田制度逐渐废止。

☚ 均田制   屯田客 ☛

屯田tun tian

have garrison troops or newly settled peasants open up wasteland or cultivate food grains—a policy introduced in the Han Dynasty during the first and second century BC

屯田tún tián

官署名。汉成帝时尚书郎两人,一人管户口垦田。到西晋时才正式以屯田为曹名,属屯田尚书。其后,南朝梁、陈和北魏、北齐皆置屯田曹。

屯田

❶自汉代以来,朝廷利用军队和百姓垦种土地,征收税粮以为军饷,称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等。

❷官名。掌管屯田之事。

屯田

西汉以来历代封建政府利用士兵或农民经营国有土地的措施。始,汉武帝在河西走廊及西域屯田,历代因袭。其中曹魏、东吴、北魏、北周的规模尤大,以民屯为主,把屯田作为恢复生产、解决财政的重要措施。曹魏屯田历时八十余年。北魏民屯占全国民户的十分之一左右。其余各朝大都以军屯为主, 目的为移民实边,就地解决军粮,省转输之劳,以巩固边防。虽亦有于内地屯田者,但规模大都不如前者。唐代屯田又称营田,边区以军屯为主,内地屯田多系征发民间徭役耕作,安史之乱后改为招募田卒。唐后期屯田亦往往采取出租方式。明代卫所屯田规模颇大,在边地,士兵中七分屯种,三分守城,内地则八分屯种,二分守城。明实行食盐专卖,在此基础上进行商屯。弘治五年(1492)商屯断废。清于边疆、卫所及漕运所经之要冲亦设屯田,亦有隶州县的民屯。光绪二十八年(1902),漕米改由海运,下令裁撤地方卫所屯田,州县民屯按所占地亩缴纳地价,报官税契,屯饷改为丁粮,屯田制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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