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高等委员会
对较高级的司法官员的任命作出建议及进行纪律制裁的机构。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由葡萄牙有关主权机构及澳门地区的两个本身管理机关的代表组成。成员包括: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司法部代表1名、总统指定的人士1名、澳门总督或其代表1名,立法会推选的人士2名。该委员会中,来自葡萄牙的代表占多数,且主席由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长担任,因此委员会的权力中心仍掌握在葡萄牙手中。高等司法委员会的会议在澳门召开,该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对高等法院的院长、法官、助理总检察长、审计法院院长、法官以及检察院司法官的任免提出建议,由澳门总督任命和免职; 审议对澳门司法委员会的决议而提出的异议; 对高等法院的院长、法官、审计法院院长与法官以及助理检察长采取纪律行动; 对澳门司法体系的组织方案发表意见。不服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的决议,得向葡萄牙最高法院上诉。设立司法高等委员会是一种临时、过渡性的安排。当葡萄牙总统依据《澳门组织章程》 的规定,赋予澳门法院 “完全及专属” 的审判权时,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即结束自己的使命,其享有的权力悉归澳门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