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不仅与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有紧密联系,而且还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关。即使各国政府对于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的征税一致实行居民管辖权,因而一般也不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有关国家对居民身份的判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也会产生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出现国际双重征税的现象。也就是说,当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何国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时候,也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如何判定一个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每个国家都可以参照各自的国内法而定。在确定自然人居民时,有的国家采用住所标准,有的国家可能采用时间标准,还有的国家则可能采用意愿标准;在确定法人居民时,有的国家采用登记注册标准,有的国家可能采用总机构标准,还有的国家则可能采用实际管理中心标准。这样,对于同一个跨国纳税人,这个国家可以按其国内法标准判定他(它)为本国居民,而另一个国家则也可能据其国内法标准判定他(它)为该国居民,因而,由于各国的国内法规定不同,判定居民的标准也不同,就会出现对同一个跨国纳税人判定为两个国家的居民的问题。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产生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从而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发生。即使两个国家都采用同样的判定标准,但由于各自居民标准的内涵不同,也有可能造成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从而产生国际双重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