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因私兑换外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5月13日颁布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因私活动是指:出境探亲、会亲、旅游、自费留学和自费朝觐;自费出境参加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出境定居者的离退休金、离退职金、抚恤金,以及无工资收入者的定居费;其他经常项下的因私用汇。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的境内居民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后者主要是指侨居在中国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在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家属, 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目前,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