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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对大陆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对大陆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对大陆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9日,台湾当局 “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通过“经济部”所提“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内容有: (1)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者其他机构对大陆地区投资或从事技术合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2) 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规定。(3) 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以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为执行单位。(4)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直接在大陆地区投资或从事技术合作,其间接的投资或技术合作,应经主管机关许可。该办法就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大陆地区间接的投资的办理方式做了下规定:(1) 在大陆地区单独或联合出资,或与大陆地区人民、团体或其他机构共同投资在当地创设新事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在大陆地区的事业,对于大陆地区事业股份的购买或其他方式的出资。(2) 在大陆地区设置、扩展分公司或其他经营场所。(3) 在第三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国外投资设立的公司、事业联合出资创设新事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事业,对于大陆地区事业股份的购买或其他方式的出资。该办法还对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间接的技术合作方式规定如下: (1) 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约定不作为股本而取得一定报酬金的合作。(2) 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国外投资设立的公司,事业约定不作为股本而取得一定报酬金的合作。从事间接的投资或技术合作的产业、产品或项目,以不影响“国家安全”及经济发展者为限。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依上述规定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应先填具申请书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申请核准。同年10月6日,台湾 “经济部”正式发布 “对大陆地区从事间接投资或技术合作管理办法”,规定除了准备赴大陆间接投资的厂商必须向“经济部投审会”申请核准或报备外,过去已在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的业者,也须在六个月内向“投审会”申请核备以免受罚,而这项办法的分行,则使台商赴大陆的间接投资活动得以正式的 “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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