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复查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或被害人不服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依照程序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活动。检察院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对不予复查的,应通知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予以复议。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考察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处理是否恰当; 程序是否合法等。复查终结应制作结案报告,提出复查意见,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原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经批准后,撤销原处理决定,需要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部门办理。处理此类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