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论伦理学说之一,与动机论相对。旧译“正鹄论”。指在道德评价中主张根据行为的后果来确定行为的道德意义的一种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善恶取决于行为的效果,而同行为的动机无关。把行为的效果,作为区分善恶是非和衡量道德价值的唯一根据。效果论只强调行为的后果,完全否定了行为主体的动机的作用,割裂了效果和动机的关系,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机械论。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穆勒。边沁把求乐避苦看作人生的目的和衡量善恶的标准。认为动机本身无所谓善恶,一切动机都能产生善行或恶行,快乐只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差异,并提出一种“计算快乐”的方法。穆勒则认为,快乐有质的区别,人生的目的在于追求“最大或较高级的幸福”,要求把精神享受看得高于肉体享受,强调动机与行为评价没有关系,必须从结果来判断行为的好坏。我国古代,“义”和“利”之争,其中主张功利而反对空谈仁义的理论就是属于效果论的范畴。效果论把人的行为动机与效果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效果而否定动机,抹煞了自觉的动机的作用,不能对所有的行为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道德评价上主张效果和动机的统一。认为在道德评价中,应当既注重动机,又注重效果。要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行为过程及效果来看动机,又联系动机来看效果,这样才能对道德行为作出正确的,实事求是的科学评价。 效果论又称“效果说”。一种伦理学说,与“动机论”相对。认为决定行为善恶的根据是行为的效果,与动机无关。凡能导致快乐、幸福或利益满足的行为是善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边沁、约翰·穆勒,以及德国的鲍尔生和美国的梯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