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卫兵杖远身
法规名。皇城宫殿中,对带兵仗的人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唐律规定: 兵杖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如擅离自己岗位的,那么则要罪加一等,杖七十。如到别的地方去宿卫的话,“又加一等”。队副以上,大将军以下的人违反这些规定的,则要分别罪加二等 ( 《唐律疏议·卫禁》卷八)。宋代只是将此罪名称改为 “宿卫人兵杖不得远身”,其余皆承唐制。到明代则改称为 “宿卫人兵杖”,规定: 对兵杖远身的,笞四十; 擅离岗位的,笞五十; 到别处宿卫的,杖六十; 百户以上的军官头目都要各加一等,他们若是知情不报,则与犯人同罪,如只是失察,那么可以减三等 ( 《明律集解附例·兵律·宫卫》卷一三)。清与明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