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制度的建设
论文。刘沛林撰。载《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新华文摘》1998年第4期全文转载,1.3万字。该文全面论述了建立“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制度的现实性与可行性,提出了确认历史文化名村的6项基本条件: 即历史环境与风貌保存较好者; 年代久远且部分古迹保存完好者; 具有特殊的历史纪念价值且有相应纪念标志者; 具有特殊的民居形制者; 有着卓越的建筑艺术者; 具有特殊观赏景观者。明确了确认历史文化名村的基本步骤。阐述了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内容和原则,内容上以保护古建、民居、乡村园林、自然与人文景观,历史环境与风貌,宗族文献等为主,保护的原则则强调整体性、多样性和展示性。保护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就地保护、异地搬迁和集锦仿制式保护。保护的措施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实行立法保护、居民历史环境意识的培养,鼓励积极有效的保护性开发,加强科学的规划管理。文章强调指出,将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开发相结合,同时将交通条件较好地区的历史文化名村开发的主要方向面向旅游观光业,做到以文物养文物,是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的重要出路。传统乡村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资源,通过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才能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宣传教育价值。旅游开发并不妨碍保护,有效的管理才是加强保护的根本途径。获湖南省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