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收入占据主导地位
由于体制的改革,农民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已由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因而,家庭经营收入也就取代从集体统一经营中所得到的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1992年,全省农民家庭收入达到507.5元,比实行联产承包制不久的1980年增长2.9倍,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88.5%,比1980年提高18.5个百分点;而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前的1978年,来自家庭经营的收入仅为27.2元,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也仅为24%。这说明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据纯收入的主导地位已越来越明显。
表8-1-10 农村居民不同历史时期收人水平比较
| 平均每人纯收入(元) | 年平均增长速度(%) |
1954年 | 1965年 | 1978年 | 1992年 | 1955年—1978年 | 1979年—1992年 |
总 计 其中:一、从集体得到的收入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 三、其它非生产性收入 | 60.57 1.35 52.61 6.61 | 108.70 59.50 39.90 9.30 | 113.34 80.04 27.20 6.10 | 573.58 27.16 507.51 38.64 | 2.7 18.5 -2.7 — | 12.3 -7.4 23.2 14.1 |
注:1、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家庭副业纯收入,调整为家庭经营纯收入;
2、1992年农民纯收入除表列的3项外,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0.27元未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