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判断力
康德在他的晚年写了一本《判断力批判》对美和审美判断力进行了考察与分析。他认为,第一,“美是无一切利害关系的愉快的对象”,审美的愉快不同于由感官的满足引起的生理快感,也不同于由道德上的赞许引起的纯理性的快感,它是一种超脱任何利害关系,对于对象无所欲求的自由的快感。这种快感只与对象的形式相联系,而与对象的存在与功用无系。第二,“美是那不凭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审美对象是个别事物,因此,审美判断在量上是单称判断,但审美对象又不涉及个人利害,所以审美的单称判断都具有普遍有效性。这种普遍有效性不是来自客观对象,也不是来自概念的逻辑推理,而是来自主观上人人皆有的“共同感觉力”,即一切人在审美中由想象力与理解力和谐自由活动而引起的共同感觉。第三,“美是对象的合目的性形式,当它被感知时并不想到任何目的。”所谓合目的性,是指在审美判断中,美的对象无客观目的性,但它的形式却适合主体的认识功能(即想象力与理解力)的自由和谐的活动,从而达到主观欣赏的目的。第四,“美是不依赖概念而被当作一种必然的愉快对象。”这种必然性,不是由理论来证实的客观必然性,而是由主观情感肯定的必然性,就是由对象的形式引起的主体认识功能的内在活动的“主观合目的性”。这种必然性是以人人皆有的共同感觉力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