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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四月,“刘泉告元凯凭媒说合女伴姨与伊男为妇,占固一十一年,见今伴姨二十四岁,已过嫁期,并不来娶。”户部审理时认为,此案与太原路申吴贵状告即系一体事理,当时中书省作出决定,限三十日下财来娶,如违限不娶,别行改嫁。尚书省接户部呈报后,“准依所拟,行下合属依上施行。”此案属引用以往判例断案,虽未否定凭媒定婚,但对定妻不娶者并无惩戒,只是允许女方改嫁而已,这与唐宋之律略有不同,反映出元代法律对以往嫁娶之制有重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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