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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安抚使司、提刑司、转运使司连称。《龙川略志》卷7《议修河状》:“再降朝旨,令都水监与本路安、提、转同议。……某曰:‘朝廷指挥水官与安抚、提、转司保明。’”《长编》卷186乙酉:“自今举使臣,须本路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通判方为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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