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
1989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日起施行。共24条。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上报的统计数字、统计报告不得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以及奖励与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