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弟受贿案
孙光弟系松江省双城县人,在东北民主政府财政厅任职员,1946年在调往吉黑军区敌产管理委员会第一办事处负责清算工作。同年4月29日,授命清查哈尔滨市保定街增盛烧锅店。该店曾给敌寇制造过大批酒精,当时店中仍有酒精及敌寇造酒用的粮食。在清查时,孙光弟与陈仲二人,违犯法纪,公然接受店主窦光五贿赂135万元。后被行贿人窦光五揭发。同年6月16日,哈尔滨市卫戍司令部军法处将孙光弟逮捕,陈仲脱逃。经过数次审讯,孙光弟被迫交待受贿35万元,陈仲受贿100万元。哈尔滨市民主政府协同市卫戍司令部军法处周密核察,认为情况属实,故将受贿犯孙光弟判处死刑,对在逃犯陈仲实行通缉法办。行贿人窦光五因及时揭发受贿人,并承认自己的问题。民主政府决定对其宽大处理,把余行贿款扣留,代办偿还欠账,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严肃处理此件受贿案,表明民主政府依法行政,坚决打击受贿犯罪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