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Deposit Insurance保证银行等机构的存款人不会因存款机构破产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存款保险的主体主要是带有政府政策职能部门性质的专门政府机构或企业,客体是由于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资产流动性不足或其他原因可能对一定限额的某种存款构成的损失。存款保险的实际被保护对象是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特定权益。 存款保险旨在维护存户利益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始于英国,后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发展。以被保险人存人银行的存款为保险标的保险,如遇到银行经营倒闭所致之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对存户存款的保险不是全额担保,而规定有一定赔偿限额,保险公司有权监督和检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如发现某些资金不足,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的,或者发现处于倒闭的边缘,保险公司可以对银行提出警告、给予巨额贷款或协助面临的倒闭银行与其他大银行合并,否则将撤消承保。 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deposit insurance (DI)为保证银行等机构的存款人不致因存款机构破产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它与一般保险业务的区别是:一般保险业务的主体(承保者)是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公司,而存款保险的主体则是带有政府政策职能部门性质的专门政府机构或企业(个别也有纯民间性质的);一般保险业务的客体是某种潜在的危险或风险可能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而存款保险的客体则是由于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资产流动性不足或其他原因可能对一定限额的某种存款构成的损失。实际上,存款保险的实际被保护对象是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特定权益。应该指出的是,有些国家采用“存款保护”(DepositProtection)或存款担保(Deposit Security),而着意回避使用保险(Insurance)字眼,如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捷克等。这又使得各国的存款保险不仅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而且在具体操作上亦有所差异。 ☚ 业务 存款保险机构 ☛ 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deposit insurance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一种手段,最初是针对银行倒闭的情况而设立,使存款人即使在银行倒闭破产时,其在银行的存款在某一数量上限之内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保证支付。1933年美国紧急银行法决定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开创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从而为整个金融体系设立了一道安全防线,提高了金融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具有事先检查和事后监督的双重稳定特性。存款保险的标的范围一般都包括了本国货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亦有例外(如日本不保外币存款),而对于标的范围内的存款,在数量上都规定有存款保险额度的最高控制点,如美国为10万美元。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多种多样,视各国情况而定。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存款保险导致了金融业中的“道德风险”,从而使金融效率下降。 ☚ 资本充足率 金融创新 ☛ 存款保险deposi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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