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罪
侵犯人身罪之一。澳门刑法分则规定:以暴力或以重大伤害相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强迫他人容忍某种活动的为胁迫罪,处行为人最高3年徒刑或处罚金。本罪的未遂犯亦给予处罚。如使用上述手段企图达到的目的是不可受归责的,或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自杀的,不予处罚。如上述事实发生于配偶之间或尊卑亲属之间或养亲与养子女之间时,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受胁迫者不告诉时,不得进行刑事程序。上述胁迫事实,如系公务员滥用权威实施的,或以实施可处3年以上徒刑的犯罪相威胁时,属严重胁迫,处行为人1年至5年徒刑,如威胁导致被害人自杀或试图自杀时,处行为人1年至5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