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考制度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之一。指各考区以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委托检察系统以外的、有大型考试监考资格的法人单位负责初任检察官考试场内监考的制度。所委托的单位一般为高级中学以上院校,且承担过并能胜任高考、律考等大型考试监考工作。委托合同对监考员的要求是: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熟悉并能掌握考试的工作程序与工作要求,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身体健康。有亲属参加当年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者,不得被选聘为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严格考风考纪,公正、公平选拔检察官,维护初任检察官考试的良好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