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政治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olitical Rights of Women195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约。主要内容是:“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有资格当选任职于依国家法律设立而公开选举产生之一切机关”;“有权担任依国家法律而设置之公职及执行国家法律所规定之一切公务”。上述权利均“应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根据联合国宪章专门规定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公约。195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54年7月7日生效。共11条。主要内容: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其条件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有资格当选任职于依国家法律设立而由公开选举产生的一切机关,其条件与男子平等;妇女有权担任依国家法律而设置的公职及执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公务,不得有任何歧视。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上发生争议时,除争议当事国以其他方式解决外,经争议当事国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将争议交由国际法院裁决。公约还对加入公约的程序、保留条款、发生效力的条件等作了规定。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53年3月开放签字。1954年7月7日生效。共11条。主要内容: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妇女有权担任公职和执行一切公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