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地位Status of Women首批到加拿大探险和做毛皮生意的欧洲人中没有妇女。当时英、法商人常与土著印第安女人通婚。这为两种迥然不同的文化架起一座桥梁。商人同妻子的亲人或部落做生意,并学会生存技能和当地语言。一些印第安女人还义务为毛皮公司充当翻译。这种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19世纪。当时传教士和毛皮公司做出许多有损当地居民的事。在毛皮贸易早期,如果印第安女人的白人丈夫走了,她就要回到部落里去,但随着印第安经济的衰退,部落很难接收这些被抛弃的女人和她们的孩子。1876年《印第安条例》通过,使同外族通婚的印第安妇女丧失原身份而放弃在保留地生活的权利。但娶白人为妻的印第安男人却不受该条例的限制。这种性别歧视导致当地妇女的不满和她们在政治上的抗争。 法国殖民时期(1713年前) 17世纪初,几位法国妇女来到新法兰西。1663年以前人数不多。后来政府规定,凡达到婚龄的女性可以自由出入新法兰西,并赠一份嫁妆,使妇女人数逐渐增多。来到殖民地的多数妇女很快便结婚。人们希望她们为殖民地生育抚养下一代,照顾家庭,洗衣做饭,缝缝补补,裁花种草。妇女购置地产、经营旅馆、收藏图书、做小生意的也不少见。这些开拓者大都足智多谋,意志坚强。宗教界妇女在发展新法兰西早期社会事业机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玛格丽特·布尔茹瓦创立圣母马利亚礼拜会。该组织1658年开办其第一所学校,后又创办多所(包括一所女子工业技术学校)。1753年,玛丽·德尤维尔为修女和女教士争取到一项皇家特许权。方济会修女在魁北克开办综合医院,成为医疗界培养修女最积极的团体。 英国殖民时期(1713~1914) 1850年以前,英属北美洲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对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的影响。殖民地以小规模独立的土地拥有为特色,妇女劳动力对每个小经济单位的存亡起着关键作用。19世纪普查数据表明,1810年~1870年间出生的女孩90%都结了婚。已婚妇女和孩子们形成一个个生产单位,在房舍或附近的农场上劳动。她们生产家庭必需品,照料牲畜,管理果园,保存水果、蔬菜,纺纱织布等。19世纪的作家穆迪、帕尔、特雷尔在作品中都描写过这个时期妇女的劳动生活。时代的进步逐渐改变了妇女在社会中的传统地位。由于市场对商品作物需求量增大,农业技术提高,传统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单位扩大为商品经济单位,农场的许多必需品不再自产自用,而是通过市场获取,专门化生产取代了早期的混合式生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孩子们花在劳动上的时间减少,接受教育的时间相应增多。这些变化减少了妇女在农业和家庭生产劳动上的投入,而在以大社会为背景的小家庭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相比,生活仍受到诸多限制。19世纪末妇女组织的迅速发展反映了妇女参政的愿望。19世纪七八十年代,多数教堂成立了女传教士协会。最早的基督教会成立于1870年。19世纪90年代,安大略和马尼托巴的妇女组织发起首届选举协会。到19世纪末,妇女组织已遍及全国。最大的妇女组织加拿大全国妇女工会1893年成立。女孩的入学率在1842年~1881年间从23.1%上升到75.6%。在师范学校培训过的妇女进入教师队伍,成为首批职业妇女。19世纪最后20多年,多数教师都是女性。宗教界妇女在护理保育方面也做出巨大的贡献,她们在乡下义务为人接生。1874年后建立护士培训学校,许多毕业生成为职业护士。1875年,安·洛克哈特成为第一位在加拿大获得学士学位的妇女。女医生的先驱埃米莉·斯托1867年开始行医。克拉拉·布雷特·马丁1894年成为第一位女律师。1879年,J. A.麦克唐纳爵士推出国家保护关税政策,加拿大工业步伐加快,妇女开始涌入各大中城市求职,许多人在衬衫厂和其他工厂工作,服装和纺织工业雇佣大量妇女在工厂做工或在小作坊或家里做计件工。与传统的家庭主妇和农场劳动力的角色相比,工厂为妇女们提供了更多自由。1891年的人口普查反映出妇女已加入经济大潮,当时近19.6万妇女工作,占劳动力总数的11.07%,主要从事家庭服务(41%)、制衣、教书、缝补、家政、洗衣、妇女用品制造和销售。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加拿大主要是一个农业国,但加工制造业发展迅速,生产服务部门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需求随之增大。1901年~1911年,妇女劳动力增长50%,特别是做办事员、打字员、推销员的妇女增多,工资一般只有男性的50%~60%。1907年,全国妇女工会通过决议,要求“同工同酬”。由于受到男、女有别,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战前外出供职的多数人都是单身女性,此外就是寡妇、离过婚的、被抛弃或同男人分手的、失业者的妻子等“不幸的女人”。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1945) 由于男人上前线,妇女再次成为劳动大军,大多数人从事秘书、办事员、工人等工作,许多妇女还投入重工业生产劳动,特别是军火生产。1917年,仅安大略和蒙特利尔的军火工厂就雇佣3.5万妇女。战争期间工作的多为未婚妇女。尽管工资有所增加,但还是不能同男人平等,军火工厂女性工资只有男性的50%~80%。战争提高了妇女的政治地位。妇女组织通过吸收妇女成为国内主要劳动生产力,并通过为军队大量征集慰问品等支持战争。1918年,联邦政府召开妇女战时会议讨论妇女的作用,她们不失时机地提出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问题。1918年5月24日,议会宣布妇女享有联邦公民权。到1922年,除魁北克外,各省妇女都享有选举权。20年代初,为争取和平和裁军,妇女国际和平自由联盟在加拿大成立。1919年,妇女开始进入议会。1921年,阿格尼丝·麦克费尔成为第一位当选联邦议员的妇女。1929年,5位艾伯塔妇女在埃米莉·墨菲法官的率领下成功地将珀森斯提案提交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此举表明加拿大妇女能够胜任参议院的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几年间出现成批妇女被解雇和裁员的情况。20年代,妇女劳动人数又恢复到战时水平。一些新的“女性”职业纷纷出现,如图书管理、社会服务、理疗等,但发展最快的还是办公室工作。家庭服务仍是女性最常见的工作,但从业人数首次低于妇女劳动总人数的20%。大量女性进入高等院校,1930年,23%的本科生和35%的研究生是女性。大萧条使大批妇女不得不重操旧业,进行家庭服务。联邦就业指数显示,即使是服装业,被解雇的女性也比男性多。1942年又面临劳动力短缺,在全国21个妇女组织的协助下,政府推出全国征选服务计划,重新吸收妇女劳动大军。该计划最初只招单身女性,以后又不得不扩大雇佣对象,招收没有孩子的已婚妇女,后来连有孩子的已婚妇女也有了机会。作为补充措施,联邦与各省政府达成幼儿日托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安大略地区成立28家日间托儿所,魁北克成立5家,第一次为大量的已婚妇女创造就业条件。到1945年,就业人数已占妇女总数的33.2%。 1945年以后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们希望妇女放弃工作,把机会让给退伍军人,日间托儿所只好关闭,许多妇女不得不回家带孩子。1946年,妇女失业率达到大萧条时期水平。然而雇佣已婚妇女的格局已定,此后她们又陆续加入劳动大军,到60年代已占总劳动人数的1/3。然而,劳动妇女的工资在同等情况只相当于男性的59%,如果算上妇女临时工的工资,就会跌到54%。1961年,全日制办公室工作的女性工资只有男性的74%,这主要是由于男、女职业结构不同所引起的。从事经营管理的人中有89.7%是男性,而妇女仍局限于“女性”职业,并且还有20%以上的妇女从事个体服务(如做女仆、保姆等)。即使是职业妇女,也多是营养师或图书管理员,女医生或女律师很少。各政府机构中的女性人数仍然不多。一些大学还规定不利于女性的男、女招生比例。国家政策法律也带有性别歧视的色彩。60年代末期,妇女运动蓬勃发展,主要形式有妇女中心、妇女意识启蒙社等。随着男女平等问题的突出,1967年成立加拿大妇女地位皇家特别调查委员会。1970年,委员会写出报告,对就业、教育机会、家庭法律等问题提出167条建议。由于报告的发表和妇女组织的不断壮大,以及1971年妇女地位全国行动委员会的成立,妇女参政成为70年代的主题。联邦政府也通过设立新机构、采取新措施来解决妇女问题:内阁新设一个部长职务负责妇女问题(1971);成立妇女问题协调办公室,监督联邦各部落实皇家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各项政策(1971);公共事业委员会设立同等就业机会办公室(1972);成立加拿大妇女地位咨询委员会(1973);政府修改联邦法令,剔出其中带有性别歧视的部分,特别是《加拿大劳动法》(1971)和《刑法》中有关陪审团职能部分(1972);通过《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退休条例》(1975)、《联邦妇女问题综合议案》(1975)、《公民权利法》(1975)、《修改劳动法综合议案》。1978年《加拿大人权法案》禁止在联邦管辖范围内对雇员有性别歧视,并含有保障“同工同酬”的条款,规定对“劳动价值”的衡量应参照劳动技能、工作量、所承担的责任和劳动条件。议会还推出一个妇女计划,为妇女中心、妇女研究项目和职业联合会等机构提供资金。但到80年代中期,妇女仍未获得平等地位。全日制女雇员的工资只占男性的60%,2/3的低收入者都是妇女,在管理领导阶层只有10%是女性,只有26%的女工加入工会,临时工中有70%是女性(因是非雇员,不能享受退休养老金)。由于与工作挂钩的退休金是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所以大多数妇女的退休金少得可怜。安大略是最后一个与联邦政府签订《产假法令》的省份,该法令是为了保障因照顾孩子而不得不辞去工作的母亲能够享受一部分生活津贴。70年代多数地方都通过家庭法修正条例,规定婚后共同财产(包括退休金)在离婚时必须均分。80年代,联邦和魁北克、安大略和马尼托巴省通过《平等工资法》,但仍有3/4的老年妇女(65岁以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1987年,约有1/8的女性遭到同居男子的虐待。1986年,到警察局备案的遭窃案22623起,性骚扰事件4731起。各级妇女组织都在努力捍卫《加拿大宪法》(1982)中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宪章,但堕胎、色情、平等工资、退休金等争议大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妇女地位又称“妇女社会地位”。妇女个人和团体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受阶级地位所制约,表现在政治权利、经济利益、教育、就业和家庭等方面。不同社会及不同历史时期,妇女地位不同。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能力和成就在决定个人地位方面,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一条件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但真正的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只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