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规定,当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除口头申诉外,应写出申诉书进行书面申诉。申诉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情况;申诉事由;以及本人要求。本人情况包括:申诉人姓名、年龄、单位、工种、婚育情况。申诉事由包括:受侵害的事实经过,申诉理由和依据。还应提出要求排除侵害的具体要求。申诉书应由本人签名并写明申诉日期。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向处理机关再次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并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如仍得不到合理解决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的规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