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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契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古代名物 > 朝制類 > 文告契據部 > 文據 > 契尾
契尾  qìwěi

清代官府發給交納契税人之一種憑證,其印紙上注業主姓氏、產業數目等,將其貼於文契末尾,故名。《十通分類·總纂一》:“順治四年,是凡買田地房屋增用契尾。”

契尾

我国历史上田宅交易的一种税契凭证,也是官府发给所有人的一种保护田宅私有权的法律凭证。它因粘连在契约尾部而得此名。契尾始于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1285),据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四《征榷七·杂征敛》,当时江浙行省“各务契税不用元降契本”,只粘本税务的“务官契尾”,这便是契尾的发端。我国自北宋崇宗年间开始颁行官版契纸,分为两联,正契叫契本,存根叫契根。契尾刚出现时,是税务官员为代替官版契本,以盗税之契,欺隐课程而使用的,至大元年(1308)方才取得合法地位。明承元制,契尾之制在明代万历四十八年后更加完善。在此之前,契尾或称“文凭”,或作“文契”,既不统一,也不固定,万历四十八年(1620),户部命令各地改用府印契尾,规定契尾必须有府印方为有效,在徽州印刷的契尾的天头大书“徽州府契尾”五字,这样契尾就成为我国历史上田宅交易中的一种税契凭证。清朝,官府进一步肯定了契尾的法律地位。《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征榷考》六《杂征敛》:“止钤契纸,不连用尾者,为违法”。契尾废止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后。契尾的实行旨在防止因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使国家税收落空的现象出现,它的产生、发展、变化同时也反映封建国家对田宅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干预。

契尾

契尾

清代主管机关为监督契税征收之用、粘贴在官契与草契之后的契约。清乾隆十四年( 1749 ),为监督州县征收契税,增添由布政司印发契尾一种。契尾上盖有布政司的关防,由布政司发给各州县。每张契尾分为两幅,前幅填写交易双方的姓名和地价,并将契税银两数目,用大字填写在骑缝之处,然后分掣,前幅交业主收执, 后幅存主管机关备核。宣统二年(1910)藩司改印官契, 将契尾与官契相联。自印发契尾以后, 一张有法律效用的契约须包括官契、草契、契尾三联, 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官契和草契而没有契尾, 按偷漏契税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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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尾

契尾

见“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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