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脏折实屠宰税实行按实际重量计征时,对猪的头、蹄、下水折合白肉计征的方法。1950年原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按实际重量计征中发生的牲畜头、蹄、下水的计税问题,因为头、蹄、下水按规定应一并计征屠宰税,但是头、蹄、下水比肉价低,为求税负切合实际,应当折扣计算,简称头脏折实。具体折算办法税务总局曾补充规定:“折肉多少,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在执行中,都规定了头脏折实的标准,如武汉市1951年10月规定的标准是照净肉重量加10%。以后,屠宰税实行按标准重量进而按头计征,头脏折实问题不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