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李氏因奸逼死儿媳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李氏因奸逼死儿媳案 李氏因奸逼死儿媳案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山西省通州民妇李氏因前夫病故,改嫁与王秉善为妾,生有二子,一名王成功,一名王台儿。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王秉善病故,李氏因与王秉善原配周氏不睦,分居各处。同年,李氏凭媒聘定张彦明之女香儿给王成功为妻,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公元1814年)迎娶过门。王秉善胞弟王秉直与李氏比邻居住,其姨侄郎复兴常与之往来走动,因而与李氏熟识。不久郎复兴与李氏勾搭成奸,此后便常来李氏家奸宿。“旋经香儿窥破,每见郎复兴走至,香儿辄行生气。”郎复兴因而不便经常同李氏奸欢,而李氏“恋奸情热”,欲乘郎复兴来家抑令香儿亦与郎复兴奸好,以杜塞口。李氏与郎复兴商谋之后,于当年二月二十三日设计企图使香儿屈从,与郎复兴奸好。香儿不从,李氏动手殴打,拧其左腮颊,并戮伤其左眼睛,还令儿子王成功用拨火棍打伤其左腿肚等处。郎复兴上前劝阻,李氏母子方才停手。香儿在当晚半晚时吞食盐卤自杀。李氏母子发现后立即想办法抢救,终因无效,香儿死亡。李氏托原媒尹红及李七、复弟王秉惠等往张彦明家告知并从中调处。张彦明到王家看明情形,不肯和息,于是赴通州呈递诉状。该州验明香儿系服卤身死,惟误将生前戮伤左眼认为死后残去半只,填住尸格。”张彦明“虑恐出结后李氏等便可无事,不能为伊女伸冤,是以不肯具结”,即不肯在验尸报告上签字画押。“张彦明心疑该州不为完办,无从伸冤,遂赴步军统领衙门以李氏因奸将香儿殴伤身死、并挖去眼睛等词控告。”后经刑部审理,将案犯李氏依“奸妇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例“发配为奴,将案犯郎复兴比照“但经调戏、致本妇羞忿自尽例”减等判处杖刑一百,流三千里。 ☚ 打挟官眷案 喀勒明阿强奸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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