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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夫妻人身关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世界各国的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的自由权、互相忠贞、相互协助义务、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代理权等。夫妻人身关系性质和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为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反映了夫妻双方在身份、家庭等方面平等。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指夫妻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夫妻人身关系实际上从属于财产关系。夫妻间在人身权利上是不平等的,法律维护夫权统治。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妻子无非是丈夫满足自己性欲及传宗接代的工具和照管家务的物件,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个人的人身权利。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夫妻权利平等,但实际上仍以男子为中心,女子的独立人格是不完整的,如妻子要在自己的姓名上冠以丈夫的姓。在社会主义社会,情况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夫妻的财产关系虽然很重要,但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夫妻在人格上平等的人身关系。在我国,这种人格平等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第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夫妻在扶养和教育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 妻事夫   夫妻是一种特殊的内团体 ☛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的一种。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和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古代和资本主义早期的立法从各方面对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进行不同程序的限制。如规定妻从夫姓,夫有权决定住所,有权限制和干涉妻从事法律行为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多已取消了上述限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以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保护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的全部法律内容。从夫妻的法律地位来看,历史上有两种类型:
❶ “夫妻一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认为夫妻的人格已被相互吸收,实际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受夫权的支配。
❷ “夫妻别体主义”,即法律视夫妻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各有其人格,双方仅受法定的权利义务约束。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史表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夫妻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还是尊卑、主从、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制度。
在中国古代,礼和法都主张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礼记·效特性》 载: “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夫为妻纲” 是“三纲” 之一。“三从四德” 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甚至夫妻间的刑事责任也不平等。例如 《唐律疏议·斗讼》 规,“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反之,“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斗伤三等”,“因殴致死者斩”。甚至死后夫妻地位也不平等,法定夫死妻需斩衰三年; 妻死夫只需齐衰杖期,而且父母在不杖。
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是以 “夫妻别体主义” 相标榜,但许多国家的法律仍从各方面限制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早期的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妻子用夫姓,丈夫有权规定住所,有权限制、干涉妻子从事法律行为和参加社会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男女平等为婚姻制度的一项原则,1980年 《婚姻法》 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还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等问题上,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平等。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如扶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相互间的继承权、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也都以双方的人身关系完全平等为依据。

☚ 扶养   夫妻财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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