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太平天国婚姻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太平天国婚姻立法 太平天国婚姻立法太平天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很不规范的,没有形成正式的统一的法律条文,而是散现于太平天国的各种文献中。在1852年刊行的《太平诏书》中提倡“人伦有王孝弟为先,为人子者,当契真铨”的婚姻家庭观念。在1851年刊发的《幼学诗》中明确规定,家道、父道、母道、子道、媳道、夫道、妻道的规范,强调“子道刑于妻,顺亲分本宜;嫁出为人媳,和柔道自图;遵守十天条,夫道本于刚;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等封建婚姻家庭观念。可见太平天国的婚姻立法仍不能摆脱传统的封建婚姻家庭道德的束缚,“夫权”“宗法”依旧是其婚姻法的核心,但太平天国婚姻法与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法相比,尚有革命的、进步的一面,如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提倡“凡天下婚姻,不论财”的主张,在《资政新篇》里,指出严禁溺子女,不得已难养者,准无子之人抱为己子,不能作奴视之,或交育婴堂,溺者治罪。这些规定是对妇女儿童的权益的保护,是太平天国婚姻法中具有进步性的社会规范。 ☚ 清律禁止娶在逃女犯 北洋政府对寡妇继承夫家财产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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