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太平刑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近古典 > 太平刑律 太平刑律 tàipíngxínglǜ 太平天囯之主要刑事法規。以《十款天條》與《太平條規》爲基礎,於公元1853年制定。據稱有一百七十七條,現存僅有六十二條。該刑律規定之刑罰,主要者有三種:死刑、枷與杖。 太平刑律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今南京)后,在《五大纪律诏》、《天条书》基础上增补而成,共177条。据张德坚所作《贼情汇纂》卷八“伪律诸条禁”中所辑载,即有62款。其主要内容是:(1)加强军纪。如规定:扎营须先察地形;平时须勤练武艺;战时须恪守进退军令,“违者斩”。(2)防奸防破坏。如规定:“反草通妖”者,“治以点天灯、五马分尸之罪”;“知情不告者,一概斩首不留”。(3)严惩贪污盗窃分子。规定:盗圣库、圣粮与藏匿盗卖者,“即治以点天灯之罪”;“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等物不缴圣库而私藏者,“议罪”;军民“偷窃劫掠”者“处死”; (4)严惩强奸犯、杀人犯。规定:强奸犯“斩首示众”;“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此外,还规定了对吸食、贩卖鸦片者的律条,以及刑罚的种类(枷、杖、死刑三种)和量刑的轻重。《太平刑律》在镇压敌人、保护人民、严肃军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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