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
1993年4月台湾当局“行政院”院会通过。规定,引进技术的适用对象为:台湾地区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农工业或技术服务业,而技术服务业则以资讯软件服务业、产品设计业、产品检测服务业、工程顾问业、环保工程业、废弃物消除处理业、废水代处理业、环境检测服务业为限。至于大陆地区引进产业技术的范围,则采取概括性规范,以计划书专案审核,不采取引进项目列举方式办理,以满足业界的特殊需求。引进的方式,则以间接经由第三地区引进,并以不妨害国家安全及经济发展为限。为免大陆资本渗入,规定引进产业技术,只可支付一定技术报酬金,不得约定作为股本参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