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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宪法

1969年9月1日,以卡扎菲为首的 “自由军官组织”推翻伊德里斯王朝,建立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同年12月11日颁布宪法宣言,共3章37条。规定:利比亚为民主、自由的阿拉伯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将“运用社会正义的力量,禁止任何形式的剥削,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符合公众利益和革命原则的范围内,保障言论自由”。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国家各项权力,颁布法律、法令、决定国家的总方针,有权任命总统、总理和内阁部长,并有权免除总理、部长的职务。有权审批、公布各类法案、决定国家预算、发布戒严令和紧急状态法。司法独立,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只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1973年,卡扎菲发动 “文化大革命”,宣布停止执行一切现行法律,《宪法宣言》亦在其中。1977年3月2日发表的《人民权力宣言》成为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基本法。宣称利比亚已进入人民直接掌握政权的民众时代,进而规定,取消政府,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及革命委员会,改共和国为民众国,以古兰经为利比亚的社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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