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租户
清代台湾田底业主的俗称。晚清由政府招人垦殖开荒,凡承垦者向政府领取垦照,垦照载明荒地的坐落、四至和面积,成为垦户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垦户多大面积报垦,获准后将大片荒地分片招佃开荒,垦户对佃户而言称为大租户。大租户向佃户收租,并向政府纳赋。亦有通过购买大租权而成为大租户的。大租户实际上是寄生在特定环境下的食利者阶层。光绪十三年(1887年),刘传铭在台湾清理田赋,将大租减四留六,田赋改由佃户承纳。光绪二年(1904年)以后,占领台湾的日本殖民当局发行补偿公债,赎买全部大租权,大租户亦随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