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区人民政府位于大港城区东部,与大港区委、区人大同院。1980年4月,大港区人民政府经选举产生。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区委、区人大的各项政策、指示和决议,执行好全区经济工作、生产建设、城市工作的落实,依法治区,搞好人民生活,促进全区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发展。区政府下设办公室、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商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容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街道委员会、老龄委员会、信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地震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下辖武装部、交通运输管理局、人事局、统计局、司法局、监察局、劳动局、规划土地管理局、审计局、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农林局、农机局、水产局、水利局、乡镇企业局、环卫局、环保局、房管局、民政局、文化局、档案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广播电视局、粮食局、外经贸委员会、保密局、物资局、商业局(供销社)、官港绿化基地管理处等单位。1998年,区政府共有工作人员8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