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清新刑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近古典 >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 dàqīngxīnxínglǜ 清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頒布之刑法典,未及施行,清朝滅亡。其律原由沈家本、伍廷芳等奉敕修撰。沈家本延聘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協同修訂。於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草案編成,乃將總則、分則奏上,發交各部院督撫討論并资政院審議,於宣統二年奉諭旨將新刑律總則、分則連同暫行章程五條一并頒布。《大清新刑律》爲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採用西方刑法原則及概念之刑事法典。 《大清新刑律》清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刑法典。原定宣统五年(1913)施行,未及施行而清亡。《新刑律》共43章,凡411条。 大清新刑律 088 大清新刑律清末编定的一部新法律。1905年起草,1910年12月颁布。体系异于旧律,为单纯的刑法典。吸收了西方的新刑法学说,分总则、分则两编,共387条。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禠夺公权和没收。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在刑的适用上形成的差别。并规定了国交、选举、通讯、交通和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以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还确定了新的刑法原则和缓刑、假释制度。而迫于顽固守旧的礼治派的压力,另有五条封建性的“附则”。未及实施而清亡。民国初年,曾为北洋政府暂准援用。 ☚ 大清现行刑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清末修订的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易稿数四”,至光绪三十三年 (1907年) 完成,称 《大清刑律草案》。这是以规定犯罪与刑罚为惟一内容的新式刑律,仿效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的体例,分“总则”与“分则”两编,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共四百一十一条。该草案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并厘定了罪名。如“删除比附”定罪,实行罪行法定主义,取消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根据近代刑法理论,确定罪与非罪;依近代刑罚制度,将刑罚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分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并确定了假释与缓刑制度; 规定了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 删除了旧刑律中“十恶”等目,增设了一些新罪名。《大清刑律草案》刚一提交讨论,即受到“礼教派”人士的猛烈攻击,强烈要求将旧刑律中有关礼教纲常各条写入新律。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据理力争。最后,双方达成妥协,法部决定在正文后以附录形式设《暂行章程》五条,其内容皆以纲常名教为核心。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初),清政府以 《大清新刑律》之名正式予以公布,然未及施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 钦定宪法大纲 大清民律草案 ☛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清末刑法典。分总则、分则两编,五十三章,四百十一条,另附《暂行章程》五条。清沈家本(生平见《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条)主持制定,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参与起草。光绪三十三年(1907)草案完成,至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年初)颁布。 ☚ 大清现行刑律 军事学 ☛ 大清新刑律清末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刑法典。1906年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体例,掺和封建旧律撰成的。大清新刑律草案,送资政院审议时,劳乃宜等持反对意见,遂附加暂行章程5条,于宣统三年(1910年)颁布。计43章,411条。按资产阶级刑法典体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规定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取消因官秩、良贱、服制在适用刑罚上所形成的差别,增加有关国交、选举、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罪名;确定了新的刑法原则和缓刑、假释制度。未及施行,清政府即告垮台,后为北洋政府所援用。 大清新刑律清末颁布的刑法典。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制成《大清新刑律草案》,次年定名为《大清现行刑律》,宣统二年(1910)正式颁布实行。该刑律参照中国历代刑律及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订,计三百八十九条。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又分为法例、不为罪、未遂罪等十七章;分则规定了侵害皇室、内乱、外患等三十六部分内容。该刑律颁布不久,清王朝即被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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