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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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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简称《大清律》,乾隆五年(1740)重修颁行,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世祖1644年入关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沿用简法旧律已不足以维护和加强其统治,遂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同时根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指金、满旧制)”的原则,于顺治五年(1648)制成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实际就是《大明律》的翻版。此后,康熙、雍正两代曾屡加修订,雍正五年(1727)颁布《大清律集解》,内容与明律也基本相同。乾隆时,再次重修大清律,对原有的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同时参校定例,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令天下“永远遵行”。至此,一部十分严密、周详的清代重要大法,在历经近100年的多次修订后终成定制,整部法典从内容到体例基本仿照《大明律》,分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这些附例,有的是皇帝下旨定为条例的,有的是内外官条奏,经议决编纂为条例的。清朝统治者对附例的编修极为重视,以便随时将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律,用例来补充律的不足,借以严密法网,防止法外遗奸,加强地主阶级的专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名曰律例并行,实则以例代律、以例断狱,例较之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特别是,从雍正五年颁行《大清律集解》起,律文便被确认为“祖宗成法”,不再修改,而乾隆以后,条例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遂成定制。这样,条例愈来愈多,达到了“充几盈案难于启蒙睹”的地步。如此浩繁的条例,也给封建官吏任意援引比附,枉法弄权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致使清朝的司法更加黑暗。《大清律例》是以明律为蓝本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所谓“隐合古义”、“矫正前失”,而且也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带有明显的时代特色。特别是由于清朝统治的历史特点,决定了《大清律例》中广泛增加了确认满辞特权的条款,因此它是清王朝为保护满汉地主的利益,维护封建秩序,用以统治和镇压各族人民的有力工具。


大清律例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大清律例

 清朝主要法典。简称大清律。清世祖1644年入关后即下令创制法律,以适应统治全国的需要。1647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康熙、雍正两朝均曾作过增删工作。乾隆帝时以之泰任总裁,对原有律条逐条重新考证,进行总修,于清高宗乾隆五年(1740年)编成《大清律例》。该律在形式结构上与《大明律》相同,仍以刑名、法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随后是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7篇,47卷,律文436条。所附之例,到晚清同治九年(1870年)竟增至到1892条。清代重视例,效力高于律,以至出现“有例不用律”的局面。清代的条例,五年小修改、十年大修改,成为固定的做法,而律则很少变更。《大清律例》规定的刑罚,除沿用前朝各代的五刑之外,当时实施的刑罚,亦极残酷。徒刑有:当差、为奴;流刑有:附近充军、近边充军、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4000里);死刑有:凌迟、斩决枭首、斩立决、斩监候、绞立决、绞监候。名例律中关于区分公罪与私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的规定,与《大明律》不相同的,往往有具体的补充说明规定,使其更为详尽。在法律的时间效力上采取“断罪依新颁律”的从新主义原则。《大清律例》综合了唐以后特别是明朝关于加强司法镇压的历史经验,同时也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因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是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十恶”条款,在大清律中一条不少,而且定刑重于明律,凡是谋反、谋大逆者,不分为首还是跟随,一律凌迟处死,并株连其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京城和大兴、宛平二县地方官,可以不先向朝廷奏报而将境内的劫盗“就地正法”;对有“异端”思想者,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突出的表现是“文字狱”,康、雍、乾三朝罗织文字狱百多件,株连之广惩罚之惨,史所罕有。其二是严禁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之间私交往来,严禁宦官专权和大臣结党营私。大清律严惩渎职罪,强调官吏必须知法和执法。其三是维护满族居于优越地位的封建等级制度。大清律扩大了“八议”的适用范围,确认满族享有司法特权,满人犯窃盗罪可免遭刺字,如果重罪必须刺字,则刺于手臂不刺面额,即为一例。同时清律又作了良贱不平等的规定,强制保护奴婢役使制度,“奴婢殴打主人,无论有伤无伤,皆斩”。其四是保护旗地旗产和封建财产关系。其五是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其六是继续确认封建家族主义的统治。《大清律例》集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在刑法史上占有相当地位,但它毕竟是清王朝为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维持封建秩序,用以统治和镇压我国各族劳动人民的工具。

清代兵律

清代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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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dàqīnglǜlì

清法典。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編定。先是,順治五年(公元1648年)曾詳繹明律,制《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天下。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敕朱軾等撰《大清律集解》,於雍正五年頒行。至乾隆初,總修舊律而成此律。其依《大明律》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凡三十門;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奏准條例一千○四十九條。其律例所載,嚴密周詳;律文後附小注及總注,使律義更爲明晰完整。其於反叛大逆之罪,處刑重於明律。凡謀反,謀大逆,不分謀者首從,皆凌遲處死,並株及祖孫、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謀叛者皆斬,妻子爲奴,財産入官。其“例”在律之上,有例則置其律,例有新者則置其故者。今北京圖書館藏《大清律》清雍正五年刻本。

《大清律》

(清雍正五年刻本)

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颁布的清朝基本法律。乾隆初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正式改为《大清律例》,从此以“律例”并称。《大清律例》的体例与《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样,也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篇,其下分30门,436条,“条例”分别附于有关律文之后。《大清律例》的颁布标志着清律的定型,436条律文终清之世不再修改,惟有所附“条例”规定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道光以前大体上按期开馆修例。乾隆五年有条例1405条,至同治九年发展到1892条。由于“条例”经常因时制宜地修订,所以在司法审判时经常援引的是条例,而不是律,一般认为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当然律文也不是废止,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不与条例抵触的情况下,律文也同样被引用。“律”、“例”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中国古代立法的特点:使基本的法律条文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而以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可以随时修订条文使国家法律具有灵活性、针对性,体现了法“世轻世重”的思想。《大清律例》一直实行到清末光绪三十三年。

《大清律例》

中国封建历史上最后一部法典。清朝建立后,初期沿用明律。后根据明律参酌满汉条例于1645年着手制订法典。1646年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后经过几朝续修,1740年,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全书共40卷,卷首有六赃图、服制图等8种图表;篇目与明律相同。仍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律文47卷436条,律后附例1049条。清重视“例”。“例”的作用往往超过“律”。乾隆以后,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成为定制,而律则很少变更。条例数量多于律文,雍正时有815条,同治年间达1892条。《大清律例》直至1910年《大清现行律例》颁行后才废止。

大清律例

082 大清律例

清朝重要法典。其制定、完善历经几代皇帝,至乾隆皇帝对顺治、康熙、雍正时原有律例折衷损益,由清初之简单因袭明律,发展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于乾隆五年(1740)“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其规定严密周详,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且广设满族特权之条款。结构形式同于《明律》,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47卷,30门,436条。律例并行,由于比附审判制度化,所附之例越来越多;雍正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附例824条,至乾隆二十六年即达1456条,晚清同治九年(1870)增至1892条。而竟致例之效力大于律,甚至以例代律。清律的特点是:对谋反、谋大逆的严刑峻法,加强政治、思想高压甚于明朝,任意扩大反、逆范围;实行“文字狱”,以“大逆”的条例比附定罪,株连广,惩罚严;对强盗、盗窃罪加重处罚;允许贵族官僚对家奴采用残酷私刑,清律规定:“若奴隶雇工人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严禁内外官交结确保皇帝极权;维护满族特权,尤其是司法特权; 维护封建财产关系,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然而多少改善了雇工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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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清代刑典。四十七卷。清王泰等奉敕撰修。此律例面世经过了较长时间。世祖顺治三年(1646)制定了清代第一部刑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圣祖即位后,于康熙十九年(1680)刊行《现行则例》。雍正五年(1727)又成《大清律集解》。此书自乾隆元年(1736)始修,至四年完成颁行。时距清立国已及百年。此后,清代刑典律条无重大变更,只是条例常变,“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新修律例统纂集成·序》)。乾隆时一千零四十九条,嘉庆时为一千五百七十三条,同治时已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
此刑典共七篇,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律条后附以奏准的“条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体例和内容与之大同小异。在体例上,《大清律例》的律条虽少于《大明律》二十四条,但律文后有“总注”。“律后总注,则康熙年间所创造”(《清史稿·刑法一》)。在内容上,则反映了作为统治民族满人的某些特权,如与汉人同罪异罚等,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名例律》)非旗人则要按律笞杖;凡家长殴死奴婢要被“杖六十、徒一年”。但“旗员将奴婢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刑律》)。这类内容在《大明律》当然不会有。此外,《大清律例》受《唐律》的影响也很明显。其中沿用《唐律》篇名的有名例、职制、贼盗、诈伪、杂犯、捕亡、断狱等;也有一分为二的,如户婚分为户役、婚姻,厩库分为仓库、厩牧,斗讼分为斗殴、诉讼等;还有名异实同的,卫禁为宫卫,擅兴为军政等。其律条内容也有近百分之六十与《唐律》基本相同。
该律例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刑典,不仅在体例和内容都具有自己的特点,且属“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载,严密而周详,被称为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为研究我国清代法制必备之律书。
现有乾隆初年和乾隆三十三年(1768)官印本、道光二十五年(1845)奏进本等。

☚ 读律佩觿   办案要略 ☛

大清律例

清朝乾隆五年(1740年)编成的法典。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律后附例1049条。作为中国封建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具有下述特点:1.律例所载严密周详;2.加重了对反叛大逆罪的处刑;3.例的作用凌驾于律之上。

大清律例

清朝的主要法典。清乾隆五年(1740年)定名刊布。其篇目与《大明律》相同,但各在律文之后附有事例,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属于军事内容的法律主要编于兵律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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