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型立法体制
单一型立法体制是指公务员法立法权由一个机关行使的一种立法体制。这种单一型立法体制我们又将其划分为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如果公务员立法权是属于中央专有,不存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区分的情况下,可以称之为一级立法体制。不仅指公务员立法权由中央一级的机关行使,也指由一个而不是由几个中央机关行使。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很多,一般来说,它们的公务员立法权是赋予议会的,当然也有的国家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现实需要,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后来变为了多级复合型立法体制。
在公务员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根据一定的原则分掌的情况下,可以称其为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实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的大多是一些实行共和政体的联邦制国家,也有一些单一制国家采用此立法体制。从这些国家的中央一级公务员立法来说,有的国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这个机关除享有中央立法权以外,还兼有其他职能。有的国家的中央公务员立法权是以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行使,如美国的联邦中央公务员立法都是来自于国会的。1883年国会制定了第一部公务员法《彭德尔顿法》(因法律草案是由参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 1923年国会讨论了一些不同的分类和工资提案后,制定了《职位分类法》; 1978年又制定了《文官制度改革法》等。从这些国家的地方公务员立法来说,多数国家的地方立法权由地方议会行使。